嘉義縣義竹鄉過路國民小學服裝儀容規定
113.09.04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壹、依據:
一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。
二、教育部 109.08.03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。
三、教育部 110.01.15 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05308 號函辦理
四、嘉義縣政府 110 年 3 月 9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00051541 號函辦理。
貳、目的:
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養成愛乾淨及守規矩之良好生活習慣
,培養自主健康行為。
參、組織及運作:
一、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,由行政人員代表 2 位、教師代表 2 位、學生代表 2 位、家長代表 1 位,共七。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,且學生代表名額達四分之一以上,必要時,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代表。其中,校長為當然法定代表,主持與監察會議。
二、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.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2.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3.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、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4.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肆、學生服裝儀容規範:
一、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,並無硬性規定,一切以舒適與乾淨整齊為主要原則。唯有下列情形者,配合學校要求穿著體育服裝:
1.畢業典禮。
2.實施戶外教育。
3.重要外賓蒞校參訪。
4.配合週一學生週會。
5.校外受獎、參賽、展演及校際交流活動等。
二、季節交替時節,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添保暖衣物和配件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三、學生在校期間,應著布鞋、皮鞋及運動鞋。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隨意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四、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;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;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五、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以口頭糾正或教師輔導等正向管教措施處理。
伍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,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每三年應視規定實施狀況,至少檢討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