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114年9月24日函釋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。」
本校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,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釋改敘,並自即日起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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